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