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23565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4713元/月)确定;
北京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工伤保险:公司缴比例根据行业规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10%,个人缴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