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票专用章不能随便刻。按照规定,只要发票专用章规格要求达到就可以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不允许指定的。
还有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而且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