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的对党员的处分不包括记过,留党察看;现行党章规定,对党员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对违纪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同本人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替他申辩。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本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党组织同本人谈话,听取本人的意见。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决定后,及时下达处分批复。下级党组织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