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不予承认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外国的下列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
(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适用于哪里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适用于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XX助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对国外的当事人生效,必须得到该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承认,才有可能在该外国强制执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各国在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国际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