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境内自然人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
2.由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
3.境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4.境内自然人变更为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变更为境内自然人身份导致身份证件变更、境外自然人身份证件变更;
5.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6.共有性质变更;
7.宅基地地址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