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规定如下:
1、行政法体系下各地行政部门法、行政规章等对行政执法的期限有规定,例举部分如下:
(1)安徽省对行政执法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2)重庆市对行政执法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3)丽江市对行政执法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需及时审验换证或者重新办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自制作行政执法证之日起计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执法证审验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报省法制办审核制证后其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
2、行政法体系下各行政部门法、行政规章等对各类行政执法的审查期限有规定:
(1)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2)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发证部门审验;
(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4)《林业行政执法证》实行每二年审查注册制度,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发证机关的要求,将证件报送注册。经审查不合格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取消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并及时收回证件;到期未经审查注册的《林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