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超过四个小时则属于疲劳驾驶,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没有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超过4小时没有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钟的,扣6分。
机动车驾驶的禁止性行为如下: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