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