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二)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二)村组审查公示。
1.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
(2)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由各县(市、区)根据桂自然资发〔2020〕36号文的要求,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
(3)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