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住院报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户口本或身份证、新农合参合缴费票据、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历;普通门诊报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户口本或身份证、新农合参合缴费票据;普通门诊慢性病报销需提供的证件包括:户口本、慢性病就医证、新农合参合缴费票据、普通门诊复式处方、门诊交费发票;大病统筹报销需提供的证件:户口本、新农合参合缴费票据、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合疗首次报销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