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由于在出国的时候需要进行公证,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就不好进行公证的,所以我们需要去当地派出所或者是人事档案处办理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
第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第四条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第五条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六条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