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开设社区老年食堂的助餐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等资质,向各镇、街道申请,经择优选择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2.开设社区老年食堂时,区民政局要指导镇街和村居与助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等事项
3.社区老年食堂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投诉电话“六公示”,同时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机构标识。
4.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建设标准符合市民政局要求,可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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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三条件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