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包括:1、庭审的庭前准备活动。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排除非法证据。2、正式开庭。书记员对各方的到庭情况进行查明、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法官宣布开庭,然后被告人到庭,法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3、法庭调查阶段。通过举证质证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4、控辩双方对于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辩论。5、被告人陈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