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受害人过错;
4、第三人过错;
5、不可抗力;等等。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内容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
1.对于不经过司法程序,在当事人之间直接提供或相互交换担保书,担保函直接出具给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2.当债权人决定提起诉讼时,应同时将担保人列为被告,一并起诉,并表明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3.通过诉前保全获得担保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应主动将担保人列为被告;
4.通过诉讼保全获得担保的,法院可以通知担保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先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对价关系,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欠债,双方是处于负债情景中的即是对价;
2、签订合同的双方债务到期了,但是两方的履行期的时间有先后关系,可能是甲方的履行期在前,也可能是乙方的履行期在前。
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