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香港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确保“一国两制”能够行稳致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