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法律依据】:
《珠海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第三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连续 6 个月以上 ( 含 6 个月 ) 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它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 计算。
(四)精神病人、麻风病人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五)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属中度、重度残疾的,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50% 计算;其他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的 80% 计算。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 、年龄在 18 - 35 周岁(含 35 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 , 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 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 100% 计算。
2 、年龄男在 35 - 60 周岁、女在 35 - 55 周岁的 ( 不含 35 周岁 ) ,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 60% 计算。
(七)赡养费的计算:
成年子女应每月给予父母赡养费。
计算公式:月赡养费 = 上年度当地城镇(农村)人均年纯收入 /12 个月 / 家庭人口数
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赡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赡养能力。
(八)抚养费的计算: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应每月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纯收入的 30% 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纯收入的 50% 。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月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义务人 所在地的上年人均月纯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抚养能力的,不承担抚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抚养能力。
(九)城乡居民的股份分红按上年度分红收入计算,银行存款(超过2000 元)、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等计入家庭收入。
(十)继承、接受赠与等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家庭成员的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申请低保待遇时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购房原则上按每人 10 平方米 ,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计算。
(十三)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条 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计入家庭收入。其合理开支的主要范围有:(一)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纳期为 12 个月计算);(二)按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规定,职工子女当年应缴纳的书杂费;(三)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当年应缴学杂费的50%(四)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五)职工购买自住的住房所需经费,在用完安置费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允许用补偿金补足。购房原则上按每人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计算(六)按当地低保标准分摊月份计算的基本生活费。凭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界定其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济。以上合理开支的起讫时间指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至申请低保时止。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四)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发放的老年津贴和养老金;(五)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六)丧葬费;(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八)计划生育奖励费;(九)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的转业、退伍安置费;(十)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十一)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某种职业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 土地耕种、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养殖水产品、三鸟、牲畜等的经济收入,按照农林牧渔业具体价格核定。
第九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如在半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就业介绍的,视其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自下月起停止其低保待遇。
第十条 劳动、公安、工商、住房、建设、农业、银行等部门对低保管理人员核查低保申请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核算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核算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