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_x000D_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_x000D_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_x000D_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_x000D_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_x000D_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_x000D_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_x000D_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