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内未签订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