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