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单纯的帮别人办理手机卡,符合实名制的要求,只是帮别代劳,并且不以经营为目的,偶尔在生活上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是不会有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第一,企图通过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方式来进行违法活动的,例如帮助他人利用手机卡进行电信诈骗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企图通过虚假的身份证帮助别办理手机卡的,则有可能构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非法获利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只是在生活中偶尔单纯帮助他人办理手机卡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需要帮助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于明知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明知”的方式。司法机关认为“明知”的含义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要明知自己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所帮助的对象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进行非法网络犯罪活动,而仍然帮助办理手机卡的,构成帮信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