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院诉讼费过期没交怎么办?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先行缴纳诉讼费用,如果缴费确有困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免交。
但是,当事人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负担相应的义务。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必须预先向法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也是诉讼费用的范畴,在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享受完整的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如采取不规范的送达方式,如张贴公告等,易造成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故笔者认为,在原告有交纳公告费义务而未交纳时,原则上应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诉讼费多交了能不能退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如果原告交纳的诉讼费用有多的,法院会在案件结案后退还给原告。
三、上诉费缴纳期限后上交可以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