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
2、对破产者无财产担保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财产请求权,即必须表现为金钱或者必须转换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4、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设立的财产请求权,依法申报确认破产人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