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振债务人首次债权人会议

律师回答
摘要: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债权人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决议和监督职能。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应围绕此目标展开。债权人会议应具备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管理方法等职权,以强化债权人的参与和权益保护。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延伸阅读
债务重整计划的审议与批准
债务重整计划的审议与批准是指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境时,债权人通过会议对债务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审议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这个会议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计划逐步偿还债务。在会议上,债权人将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进行投票决定是否接受该计划。审议与批准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等因素。最终,会议的结果将对债务人的未来发展和债权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结语: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临时机构,通过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实现债权人的参与权。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应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如听取报告权、选任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继续与停止权、指示破产财产管理方法等。债务重整计划的审议与批准则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会议讨论、评估债务人状况和计划可行性,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计划。会议结果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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