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其中市内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300元②二级医院500元③三级医院700元;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400元②二级医院600元③三级医院800元;市外转诊住院就医的标准为:800元。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
参保人符合市外医院就医条件的,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经批准转诊到已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按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住院费用。
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出院小结、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单(上述医疗资料均需盖医院章)和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等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市内住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在职增加2个百分点,退休增加1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市外转诊的自付比例与市内住院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