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涉淫类犯罪相比,组织卖淫罪在涉淫类犯罪中属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这不仅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案件,以保障刑法对于性质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需以更为谨慎的态度来考量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以保证行为的危害性与所受刑罚相适应。我国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其本意亦是为缩小对组织卖淫犯罪的打击面,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对于组织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较高标准,即考察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组织性与控制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