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是不能够作为出资的,劳务与资金出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务出资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够转让,也难以评估,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资格,出资资本应当具有确定性,这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也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