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关于附件的约定,应当在原合同中注明。主要是要约定清楚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均等,并要载明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哪些内容。最后,合同附件也是需要合同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
《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一、合同生效条款中应规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签订日期、签字地点。(二)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须经双方政府的批准(假如供方也需要政府批准)时,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实际生效日期。合同也可规定其它生效条件,如贷款协议生效、另一相关合同的生效、供方政府颁发出口许可证等。合同中不应规定,供方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部的审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政府批准合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公司内部的审批性质完全不同。通常合同一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即应视为双方最终确认,所以供方企业内部的批准应在合同正式签字之前履行。合同中若规定需由供方董事会批准生效,会给供方单方面提出修改合同留下余地,而将受方置于不利地位。合同经批准后,获批准一方应及时以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