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对于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在正式开庭前由法官组织,按照庭审组织程序,要求辩护人和公诉人到场,对于争议较大/证据较多的事实进行预先询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也应当在庭前进行申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正式开庭时能正确且高效审理案件,避免辩护人证据突袭。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控辩双方进行申请而召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