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_x000D_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_x000D_
第二百二十九条_x000D_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