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个人不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在领取过后就无法继续领取了。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 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 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 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 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 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