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
执法人员回避的情形:①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回避有以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具有执法权的,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活动时,需要向被执法人员出示相关的证件,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处理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罚款上交期限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2.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此次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