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办税提醒】
一、本月征期截至7月15日,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注意税控设备抄报税及申报期限。
二、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月初需完成纳税申报清卡完成后方可领用发票,否则无法将发票数据写入税控设备。
四、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传汇总。若无法完成自动抄报则需手工抄报。
五、2021年6月30日上午10:00,省局已统一发布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A级纳税人查询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公共查询——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公共服务——信用等级A类纳税人查询。
3、浙江税务APP——查询——公共查询——A级纳税人。
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2、浙江税务APP——查询——自我查询——纳税信用。
【第二部分新政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摘要】略
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摘要】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摘要】(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摘要】(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第三部分实操演练】
本期演示为【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操作辅导—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
(一)新增采集
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综合纳税申报”选择【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点击“在线办理”
点击“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根据实际情况从下拉框选择相应税目,如“加工承揽合同”。录入相应所属期、应纳税凭证书立日期、计税金额(或件数),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如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下拉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如果已有认定的印花税税种信息,系统按照纳税期限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止,不可修改,并自动带出已认定的应征印花税税目。
全部应采集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后确认提交即可。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注意】点击报表下方的“提交”按钮后,还需点击左上角“确认提交”方可完成采集。
等到采集状态为“已采集,已导入”后,可进入“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修改/删除税源信息
在印花税税源信息查询界面,可对已采集的印花税税源信息进行【查看】、【修改】、【作废】操作。如下图所示。如状态为已采集、已导入状态,需先【作废导入】,重新点击【采集】采集税源信息后确认提交。
作废导入
【常见问题】
1.由于浏览器原因,按次采集税源时页面跳转需手工点击。因浏览器版本等问题,按次采集税源信息时,点击“新增”按钮后,如未跳转到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需手动点击上一界面“查询”按钮,则会跳出未采集的按次采集税源列表。
2.查询未采集信息时需选择相应的税款属期起止,才能跳出正确的未采集信息。
3.按次采集时“税款属期止”数据项需手动更正。当按次采集日期为当月1日时,税款属期起为当月1日,系统会将税款属期止跳成月底最后一天,需手动调整为当天。其他日期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将税款属期起止跳转至同一天。
4.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种无需按次认定税费种信息,可直接按次采集申报。
5.注销申报时当期印花税暂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需到所属税务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