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具体如下:
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报告、起诉、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2、调查是指特定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专项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收集、查明、确认、逮捕犯罪人;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