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当事人对分割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判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离婚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居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对于这种简单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法院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解决方案只能由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况。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禁止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一方或双方起诉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