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
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延伸阅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
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
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