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种观点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本次入院及死亡与上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保险公司可预见的结果,故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受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严重伤害,根据法医病理文证审查意见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联系,可结合交通事故参与度来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款》 第十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保险条款》 第十条 不向受害人赔偿诉讼费用不等于不向人民法院交纳应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责任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