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2倍经济损失;乙方在工作期间需爱护服装及道具,如发生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双方均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活动暂停或取消 (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以作为误工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 不可抗力; (二)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