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中有关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高品质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无锡对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以下四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被认定为非普通住宅:1、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容积率在1以下(不含1)或4(含4)以上;2、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这一区域内的住宅均定义为非普通住宅;3、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若有不同类型住宅的组团,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有部分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且该组团与其他组团间有道路、绿化带等明显区分,则该组团内住宅可确定为非普通住宅;4、土拍时已明确为高品质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对于拟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房屋,应在办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前向市住建局提供关于项目非普通住宅分布情况的说明等各项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时向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依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