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一、我国有几个毒品犯罪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