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承兑人不是出票人。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期汇票时,应收款或持票人要求统一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到期付款;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二、《票据法》第40-44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