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别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后,对婚前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婚前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存续变为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约定,并且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以后夫妻双方因某些原因而离婚的,必须对婚前财产作出处理,对婚前财产的分割能达成约定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进行分配,无法达成约定的,应当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前财产的具体情况,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