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沿袭了这样体制。(前法务部部长廖正豪)
新中国建国后,借鉴的是前苏联、前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传统。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还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是否执行和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且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开始实行“三权分立”,由国家杜马行使立法权,总统、总理行使行政权;至于司法权,虽然在法律上仍然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组成,但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