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不一定有效,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般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故此授权范围外的合同效力可能处于待定状态。要总公司追认后生效,如果总公司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2、从实务判例来看,由于总公司对分公司有绝对的控制能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授权范围的,法院仍然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大;没有表明是否授权或授权不明的,都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不过,作为合同相对方来说,在同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要求提供总公司授权书或要求加盖总公司印章,避免以后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