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并办理调整发放数量和停发保障金手续;
2、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推荐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