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撤销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哪些行为会导致假释撤销?
以下行为会导致假释撤销:
1、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漏罪;
3、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
4、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
假释撤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重新犯罪的撤销。
漏罪的撤销。
违法行为的撤销。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申请仲裁撤销决定的理由有哪些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