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