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垃圾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置费的单位,须拥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拥有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并出具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投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计收准则: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按户收取,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置费2.50元。并一次性收取全年花费;
(二)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医院、铁路等单位按工人人数核算(包括临时工和季节性临时工)每人每月交纳垃圾处置费2.50元;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