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不判死刑有以下七点:
1.《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虽然我国规定了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但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适应死刑制度,只要原因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对经济犯罪的适应死刑特别严格,本着不杀,少杀的原则处理,主要考虑国际上的惯例,我国的死刑逐步减少,到消灭死刑制度。
3.这也不难理解现在许多造假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较少判处死刑的原因,法律是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4.许多底层百姓的解释更多的是: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掌握的权力越高,越有可能成为贪官或腐败份子,与其追究个人之罪,不如追究制度之恶,完善制度才有可能杜绝以后可能不断出现的大小贪官。
5.腐败是任何制度的必然产物,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腐败问题。因为官员的权力由上级赋予,讨好上级是晋升的最佳途径,只有腐败才能给上级输送利益,而不腐败的官员因为手中没有利益,尽管受到百姓的欢迎,但在官场却得不到支持。
6.制度造成大面积的腐败,官员中普遍存在的不是腐败有或无的问题,而是多与少的问题,即使仍有良知的官员也难以抵御集体性的腐败的侵蚀,更何况那些品德恶劣的官员了。
7.反腐败如果只反贪官,不完善制度,其结果必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目前国家一步步在完善权力运行的健康机制,因为只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最大限度遏制腐败,最大限度对得起百姓,赢得下民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