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内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